中国人民银行23日公告称: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就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明确相关要求和规定,发布〔2020〕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为"公告")。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公告共有十条,内容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商业承兑汇票引导和激励政策、商业承兑监测责任和风险提示以及商业承兑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此公告一经公布,顿时在业内引发强烈关注,同城票据网就公告中重点内容摘录出来,逐一解读。
第一条:开票信息需在开票后下一个工作日披露。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
第二、三条: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并对披露信息负责。信息内容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承兑人需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信息披露发布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平台。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这个平台不出意外的话,就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五、六、七条:票据承兑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对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同时承兑人可以通过票交所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九条:这里提到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其实指的就是票交所平台,未来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的细则制定,也应该是由票交所平台来制定,并披露给大家。
同城票据网研究发现,在此前的6月,央行就《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8家机构和个人的意见共7条。经组织研究后,就明确《公告》规范适用范围、调整承兑信用信息披露时限、设置过渡期、增加披露内容等6条意见予以采纳。
两者间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1、 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时间。征求意见稿为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中要求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
2、 第六条中,发布公告增加了具体办理的业务类型。
当中未被采纳的意见是披露承兑票据相对应的企业间交易信息。
央行表示,前期与众多企业沟通中,大部分企业提出包括收款人信息在内的企业间交易信息和交易对手方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不适宜向社会披露。
同城票据网解读:中国人民银行第19号公告正式出台,是继1995《票据法》出台、2009年电票系统推出、2016年上海票交所成立之后又一次里程碑事件。
事实上,公告的出台,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存在因信用导致其流动性和融资便利性较低的问题,19号公告通过规范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及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对于中小微及民营企业来讲,更是具备指导性的帮助,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发展直接票据融资市场。
附:央行〔2020〕第19号公告《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原文
来源:同城票据网